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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婉嫻 - 人事室 | 2021-12-22 | 點閱數: 174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12月16日府教學字第1100257580A號函辦理。

二、國中主任儲訓日期訂於111年3月7日至4月15日止,假國家教育研究院臺中院區辦理,薦送名額10名。

三、依「花蓮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任用實施要點」第6點錄取順序規定,第1順位:現為該校當學年度兼代各處主任行政職務者;第2順位:非現職主任,校長推薦參加者;第3順位:其他自行參加甄選之人員,依資績高低依序錄取至各該年度薦送儲訓名額額滿為止。

四、申請人請填妥報名表,備齊證明文件正本暨影本【畢業證書、服務證明、獎懲令、考核通知書、各類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等】,於111年1月5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3時,於縣府教育處第2會議室審查,審查後另行公告錄取名單。

五、前項證明文件影本請依報名表所列積分項目,以A4紙張依序整理成冊,並於每頁加蓋校長或人事人員職名章及「與正本相符」章戳。

六、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補助原則如下:校長推薦者,由原校檢具儲訓期間應付實際代課鐘點費代墊款之經費結報表 等,報府審核符實後,全額補助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自行申請者不予補助,由個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