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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婉嫻 - 人事室 | 2025-10-30 | 點閱數: 174

一、有關旨揭員工返鄉交通補助費相關事項如下:
(一)返鄉交通費屬補助性質,補助對象為縣府及各機關設籍外縣市之編制內公務人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已婚者之配偶已隨同來本縣居住。
2、未婚者之父母已隨同來本縣居住。
3、搭乘各機關所提供交通工具或各種公有車輛往返設籍地者。
4、已領有其他補助或優惠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5、受訓、差假日數連續達一個月以上者,該期間不得支領返鄉交通補助費。
6、自備交通工具返鄉者。
(三)返鄉交通補助費,每月補助一趟(即去回各一次),在職日不足月者亦同。補助費用最高以自強號一般座火車票票價計算,設籍地需另轉乘者,僅補助至最近火車站之自強號票價。
(四)設籍外縣市公務人員第一次申請應填寫申請書(附表)及檢具戶籍謄本,經機關首長核准後,每月與薪資一同發給。
(五)本補助試行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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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務借用契約書(一式三份)及借用申請單.docx
  2.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教學空間申請表11409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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