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與內政部警政署第36次定期聯繫會議宣導事項:
一、 為精準打擊詐欺犯罪,政府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及「洗錢防制法」 等打詐新四法,
經立法院陸續於 113 年 7 月 12 日、16 日三讀通過。謹將其中與少年有關部分摘錄如下:(摘自法務部新聞資料)
(一) 高額詐欺最重可處 12 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3 億元以下罰金。
(二) 3 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加重刑責二分之一;首腦主犯最重可處 12 年有期徒刑,併科 3 億元以下罰金。
(三) 鼓勵詐欺犯罪成員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 犯罪所用之物一律沒收,其他違法利得一併沒收,澈底斷絕犯罪誘因。
二、少年涉詐時相關人員法律責任釋疑:
(一) 行為人(少年)之法律責任:
1. 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規定:
(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2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 項)以前項 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 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
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
或依同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 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1)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 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4)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二) 行為人(少年)家長之法律責任:
1.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 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 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
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 4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4、違反第 49 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4 條規定略以: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疏忽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可能觸犯刑罰,
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 8 小時以上 50 小 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第 5 項)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可裁定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 鍰,
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 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三、預防及協助方法:
(一) 各級學校師生遇有疑似詐騙案件時可逕行使用:
1. 凡遇可疑電話,不論手機或市話,撥打「165」即有專人說明並 5 研判是否為詐騙事件。
2. 將「165 防騙宣導」官方 LINE 帳號加入好友(搜尋 ID 輸入 「@tw165」),可使用查詢功能,
在對話框輸入欲查詢之可疑 LINE ID、網站或電話,即可立即收到所輸入資訊是否曾被通報 詐騙的判別結果,
包含「釣魚簡訊」、「詐騙購物網站」、「詐騙 Line ID」、「詐騙投資網站」等。
3. 可追蹤「165 全民防騙網」(https://165.npa.gov.tw/#/)及臉書粉絲專頁「CIB 局長室」
(https://www.facebook.com/cibcom001), 每週均定期公布投資詐騙網站。
(二) 各類反詐騙宣導影片、圖文:
1.「165 全民防騙網」(https://165.npa.gov.tw/#/)及臉書粉絲 專頁「CIB 局長室」
(https://www.facebook.com/cibcom001)定期 公布「防詐咖啡廳」系列影片,
邀請知名藝人、運動明星等,分 享生活經驗及透過理性分析、溫馨提醒、貼心關懷之切入角度,
使民眾對反詐議題產生共鳴,營造全民齊心反詐氛圍。
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官方網站(https://www.cib.npa.gov.tw/ch/index)
於「首頁>資訊公開>出版品>早安圖專區」定期公布防詐早安圖, 可供下載轉傳,
以簡單的圖文提醒教職員生及親朋好友防範詐騙。
四、其他詳細資料及相關案例,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