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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婉嫻 - 人事室 | 2024-11-06 | 點閱數: 35

一、各機關辦理人事業務或公務人員向政府部門申辦相關業務(如申請社會住宅),請公務人員提供其銓敘審定函,如該審定函遺失,現行均係由公務人員向銓敘部申請補發銓敘審定證明書。

二、為簡化前揭作業程序與勵行節能減碳無紙化政策,並提升行政效能,公務人員可逕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eCPA(https://ecpa.dgpa.gov.tw)之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 Data)下載銓審資料,以作為機關辦理人事業務或向政府部門申辦相關業務等所需證明資料,毋須向銓敘部申請補發銓敘審定證明書。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eCPA之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線上查詢功能使用說明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