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學生遭受菸品、電子煙危害或誤觸法令,落實無菸校園政策,
公告以下相關法規及查獲電子煙相關器物處置辦理方式:
一、「菸害防制法」112年3月22日起修正施行,全面禁止使用類菸品(電子煙),
近期發現有學生施用含毒品或成癮物質成分(如大麻、依托咪酯等)之電子情形。
另查依托咪酯(Etomidate)業經行政院於113年8月5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20962號公告修正為第三級毒品。
為加強查察校內學生電子煙使用情形,如有發現施用含毒品或成癮物質成分電子煙情形,將依規定進行通報與輔導。
二、學生未滿20歲吸食菸品,依法應接受戒菸教育;任何人於禁菸場所(如學校、公園...等)吸菸,
依法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三、花蓮縣衛生局校園電子煙品處理流程
1.校園發現電子煙品-校園師生或校內人員發現學生吸食電子煙或在校園內拾獲電子煙,
立即向學校負責單位報告。
2.通報衛生局-校園接獲學生吸食電子煙通報後,需將相關情況移交至花蓮縣衛生局,
進行菸害防制訪談、紀錄及溯源。
3.電子煙外殼處理-校園累積數量之電子煙外殼,聯繫並送至花蓮縣衛生局進行正式點交。
4.處理新興毒品-若查獲或拾獲的電子煙彈可能涉及新興毒品,學校立即通知主責單位進行專業鑑定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