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謝婉嫻 - 人事室 | 2024-05-22 | 點閱數: 102

一、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教育部國教署前以112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48528號函(諒達)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准予所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在案。

二、為使各地方政府於執行上有所依循,有關「無課務時段」之定義、在職進修之時數、假別及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說明如下:
(一)有關「無課務時段」,係指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之授課節數,其他無課務且無照顧學生需求之時段稱之。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同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三)承上,考量代理教師可請假日數有限,且透過在職進修,亦有助於提升其相關專業知能,爰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假別,比照專業發展辦法所定專任教師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辦理,且業務需自理;另審酌學校教學人力需求及各地方政府興辦管理學校之權責,有關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惟仍應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為優先考量,請各校依當地教學環境現況,本權責妥處。

三、代理教師雖非屬「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之適用對象,惟聘任辦法亦未限制代理教師不得於辦公時間參加在職進修,倘代理教師欲在職進修,縣府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同意所轄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惟仍應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為優先考量。

 

:::

校務連結

檔案下載

  1. 財務借用契約書(一式三份)及借用申請單.docx
  2.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教學空間申請表1140902.pdf

計數器

總計: 368854368854368854368854368854368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