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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婉嫻 - 人事室 | 2023-02-10 | 點閱數: 174

一、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行政院針對旨揭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如參加兵役召集當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參與選務工作人員;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往返路程,經機關核予補休者等),其要件事實發生於112 年1月1日以後者,補充規定如下,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一)其他項補休之期限,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另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二)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是類人員之其他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又其他項補休於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二、至各機關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仍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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