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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婉嫻 - 人事室 | 2024-03-08 | 點閱數: 40

一、為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教育部業於112年10月19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22604252A號令修正發布 「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做為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之依據,並據以發給各類教師證書。

二、考量在職教師已領有教師證書與新制教師證書名稱有異, 於介聘、教師甄選、教學時恐有專長授課科目之疑義,教育部前於109年1月15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090004322號函檢送「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提供參考,表內未列之證書,遇有適用疑義時,得由相關單位向教育部函請釋示,俾更新該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