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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婉嫻 - 人事室 | 2024-02-01 | 點閱數: 45

刪除第九點規定: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經學校指派於寒暑假非屬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期間者,得於事畢次日起二年內補休。
說明:依據教育部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臺人二字第一OOOO八一 一六八號函,學生於寒暑假期間因毋須到校上課,爰教師配合得不必到校;復查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略以,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故寒暑假非等同例假日, 若非於例假日或放假日到校,自不得補休,爰予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