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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婉嫻 - 人事室 | 2024-01-11 | 點閱數: 46

一、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每年應休假10日,未休畢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非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亦不得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二、為優化友善職場環境,公務人員因下列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數」者,其於事實發生當年度按服務年資核給之「應給休假日數」,得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不受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之限制:

(一)適用對象(事由):

1、退休(含屆齡退休、屆齡免職、自願退休)。

2、亡故。

3、因侍親、育嬰辦理留職停薪及其回職復薪。

4、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資遣。

(二)從寬核發原則:

1、「上班日」:以當年度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為準,公務人員無須實施「應休假10日」,並得按「請休假日數(或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請領金額)」及「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請)假,並按時出勤之日數」,自行選擇分別覈實支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2、「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以當年度之「應給休假日數」扣除退離前(或留職停薪前,或回職復薪後至年度終結前)之「上班日」,計算所得「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由各機關審酌財政狀況,本於權責自行決定從寬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三、計算基準及計算案例請參閱公文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