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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珮瑜 - 學務處 | 2022-12-22 | 點閱數: 132

一、依據:花蓮區高級中等學校適性轉學實施計畫及111學年度花蓮區高級中等學校適性轉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決議辦理。

二、承辦學校:私立上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網址:https://www.chvs.hlc.edu.tw。

三、招生名額:(部分學校及部分專業學科,因111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一在學率大於100%,無招生名額可提供。)

四、申請資格及條件:凡原畢業於花蓮區各國中,現就讀花蓮區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年級學生(國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用技能學程及適性輔導安置、進修部之學生除外),因學習適應(性向、興趣)問題者,得報名申請。

五、申請原則:每一學生僅可申請一所學校,並限一科報名,且以一次為限。

原則如下:

(一)原就讀普通高中學校之學生可選擇申請綜合高中學校報名。

(二)原就讀綜合高中學校之學生可選擇申請普通高中學校報名。

(三)原就讀普通高中、綜合高中之學生可選擇申請與原就讀不同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科報名。

(四)原就讀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科之學生可選擇申請與原就讀不同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科報名。

(五)原就讀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科之學生可選擇申請與原就讀不同普通高中、綜合高中學校報名。

(六)原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學生可選擇申請普通高中、綜合高中或與原就讀學校不同之技術型高中專業類科報名。

六、申請日期與程序:

(一)申請日期:111年12月23日(星期五)起。

(二)申請地點:各校教務處。

(三)送件日期:以校為單位於112年1月3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

(四)收件地點:私立上騰工商(973花蓮縣吉安鄉吉興四街101號)。

(五)應繳文件:學生申請適性轉學時,應填具經家長(監護人)同意簽名之申請書(如附表一之一),並向原就讀學校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1.經導師及輔導教師簽名之適性輔導資料表(含高中職適性輔導相關資料,如附表二),其內容包括生活、學習及生涯等輔導。

2.讀書計畫,如附表一之二(以A4格式繕打,內容至少包含轉學動機、補修學分規劃、在校學習規劃及未來規劃等)。

3.111學年度第一學期各次期中考(或定期評量)個人成績單(面談時繳交)。

4.獎懲紀錄表(面談時繳交)。學校應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彙整後,送本會審查。

(六)學生申請作業費:免收。

七、審查程序與錄取方式:

(一)本會依本簡章所訂報名學生應檢附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

(二)書面審核通過者,進行面談。面談以學生適性學習為主要評核參照。

(三)審核通過者人數未超過學校缺額者,全額錄取。

(四)符合資格之報名學生人數超過學校缺額者,採超額比序方式錄取,比序順序如下:適性輔導資料>>讀書計畫>>面談成績>>111學年度第一學期各次期中考(或定期評量)個人成績平均分數(取到小數點第2位,第3位以四捨五入進位)。

(五)若經超額比序至最後順次仍相同時,則參考報名學生在校成績,順序為國語文>>英語文>>數學。

(六)審查結果通過者,由本會公告錄取名單,並由原就讀學校將審查結果(包括不通過者)通知學生。

八、面談日期與程序:

(一)申請學生面談時間公告:112年1月6日(星期五)下午2時前於私立上騰工商網頁公告面談學生、時間及地點。

(二)報名資料符合者,面談時間、地點:112年1月11日(星期三)於公告地點報到,上午8時起舉行,並依表定時間辦理。

九、放榜:112年1月30日(星期一)下午4時前於本會主辦學校網站公告。

十、申請複查:申請學生對審查結果有異議者,應由學生或家長填寫「結果複查申請書」(如附表三)於112年2月1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親自向本會申請複查(不受理郵寄申請),複查時繳交複查費新台幣100元。複查結果,亦由原就讀學校將結果轉知學生。

十一、申訴:申請學生個人及家長若有疑義事項,得以書面提出申訴。

(一)申請日期:112年2月1日(星期三)下午4時前。

(二)申請手續:由學生或家長填寫「學生申訴書」(如附表四),親自向本會提出申訴。

(三)本會於收到申訴書後,經「申訴及緊急事件危機處理專案小組」研議後,以書面函覆。

十二、報到:112年2月3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中午12時止,至各錄取學校辦理報到,並於報到時檢附轉出證明及學籍表(含111學年度第一學期學分與成績,學期成績單若尚未取得者得以切結書代之),逾期取消錄取資格。

十三、注意事項:

(一)凡經錄取後,學生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到手續,已報到之學生不得申請轉回原學校或再申請轉學。

(二)錄取學生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得列抵免修學分,其審查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各校訂之。

(三)「大學繁星推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規定推薦報名資格需全程就讀同 一學校,凡參加適性轉學錄取學生不得參加前述之推薦甄選。

(四)以國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用技能學程、適性輔導安置及進修部之學生,不得申請。

(五)學生因生活適應(家庭遷徙)原由申請者,請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http://www.hpeh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111%E5%AD%B8%E5%B9%B4%E5%BA%A6%E8%8A%B1%E8%93%AE%E5%8D%80%E9%AB%98%E7%B4%9A%E4%B8%AD%E7%AD%89%E5%AD%B8%E6%A0%A1%E9%81%A9%E6%80%A7%E8%BD%89%E5%AD%B8%E7%B0%A1%E7%AB%A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