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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婉嫻 - 人事室 | 2022-12-02 | 點閱數: 111

一、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縣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任教師及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112年度所稱「 40歲以上」為民國711231日(含)以前出生者

二、40歲以上之人員,每2年補助一次,最高補助新臺幣4,500,請受檢人於檢查完竣一星期內檢附繳費收據,向人事室辦理請款核銷,並至遲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完成經費核銷程序。

三、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在不影響教學或業務前提下,憑核准之申請表辦理請假手續,以公假一天登記,教師課務請自理,並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四、公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須檢附繳費收據,得以每年一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

五、為避免浪費醫療資源,欲申請健康檢查補助者,當年度如已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請參閱「國民健康署補助之免費成人預防保健及癌症篩檢檢查對象及項目一覽表」)請儘量避免再檢查相同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