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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婉嫻 - 人事室 | 2022-07-22 | 點閱數: 103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7月20日府人訓字第1110143499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訂定依據。 (修正條文第1條)

(二)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 另增訂各機關對聘僱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 ,亦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修正條文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