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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婉嫻 - 人事室 | 2022-06-27 | 點閱數: 160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6月24日府人福字第1110126513號函辦理。

二、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公務員於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