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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婉嫻 - 人事室 | 2022-05-03 | 點閱數: 148

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1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及第19條規定辦理自願退休生效日期,原則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二、次查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行政院、考試院111年4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05814號、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24601號公告自111年7月1日調高2%在案(教育部111年4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36441號函諒達)。是以,本次調整方案生效日以前(即111年6 月30日【含當日】以前)經權責機關審(核)定支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者,相關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

三、配合前開調整方案之實施日期,於兼顧教職員退休權益及學生受教權,爰發布旨揭解釋令如下:

核釋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特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