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財物借用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辦理各單位因教學或合作研究計畫,需將財產及物品提供借用,特訂定「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財物借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當校外單位需借用財物時,應由保管人填寫「財物借用申請單」經核准後始得借用,並按規定填具「財產物品借用契約書」,一式三份,甲方財物保管人及乙方財物借用人各執一份,另一份由本校總務處事務組存查。
三、借用單位應負責任及注意事項﹕
(一)財物維護及保管之責。
(二)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三)財物不用時應歸還,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
(四)借出單位需使用財物時,應當即歸還。
(五)當財物毀損或短缺時,應負責維修或賠償之責。
四、借出單位應負責任及注意事項﹕
(一)應經常注意借出財物,是否正常使用及善盡保管責任。
(二)負責辦理財物歸還之責。
(三)當財物歸還因毀損或短缺時,辦理後續賠償之責。
五、借用或借出財物使用人及保管人若遇調職、離職、留職停薪、留職留薪時,應辦理財物歸還事宜,如有需要,得重新辦理借用手續。
六、當校外單位辦理財物歸還時,借出保管人應確實清點財物,並繳回契約書始完成歸還手續。
七、借用財物使用人對借用財物,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無法歸還致損失時;或借出財物之原使用人對借出財物,遇有損壞或短少而無法追回時,除經審計機關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解除其責任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物遺失,除因災害或不可抗力,經查明屬實外,應責令賠償。
(二)財物毀損,可修復使用者,其一切修復費用,應責令有關人員負擔。
(三)財物毀損,不堪修復使用者,應責令有關人員負責賠償。
(四)賠償價格,應以遺失或損毀時之市價為準,並按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之。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