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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後入學學生畢業標準

課程規劃 / 2025-04-29 / 點閱數: 462

 

108學年度後入學學生,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1.應修習總學分182學分,畢業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其中部定必修一般科目、體育專業科目修習,合計至少須85%及格。

2.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學分且及格。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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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連結

檔案下載

  1. 財務借用契約書(一式三份)及借用申請單.docx
  2.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教學空間申請表11409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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