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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後入學學生,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1.應修習總學分180學分,畢業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其中部定必修一般科目、體育專業科目修習,合計至少須85%及格。
2.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學分且及格。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