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體中向學生收取費用說明105.6修正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及縣府公告花蓮體中每學年度收取學生費用標準表
以下收費項目為政府規定收取項目,紅色字體為本校目前並未收取費用
收費項目 |
說明 |
金額 |
一、學費 |
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人事、設備、校舍修建所需之費用。 |
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
二、雜費 |
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其他雜支所需之費用。 |
由縣府訂定 |
三、代收代付費 |
指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 |
由縣府訂定 |
(一)重補修費 |
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需重補修學生才繳交。 |
自學輔導重補修每學分收費新臺幣二百四十元 |
(二)實習實驗費 |
縣府公告內含於「雜費」 |
由縣府訂定 |
(三)電腦使用費 |
選讀「電腦」相關課程並實際使用電腦者,應另繳費,每週排課1節者400元,2節者550元,3節者700元,4節者850元。 |
由縣府訂定(金額同左) |
(四)宿舍費 |
一般上課期間國立:1,520元至4,810元;私立:1,520元至6,700元。 寒暑假期間住宿學生,依實際住宿時間比例另收費。住宿學生才繳交。 |
由縣府訂定範圍 |
(五)課業輔導費 |
應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試算,學期中收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暑假收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寒假收費上限為新臺幣八百元。 |
由縣府訂定 |
四、代辦費 |
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 |
依本校「代辦費收取會議」訂定 |
(一)團體保險費 |
依公開招標後按公告價格收費 |
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
(二)家長會費 |
得委託學校代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
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
(三)健康檢查費 |
高一學生(初就讀本校學生皆須健康檢查) |
依本校「代辦費收取會議」訂定 |
(四)班級費 |
供學校週會及班會等自治活動之用,由學校列帳保管運用。 |
由縣府訂定 |
(五)游泳池水電 |
設有游泳池且自行管理之學校得收取 |
由縣府訂定 本校未收取 |
(六)蒸飯費 |
不蒸飯者免繳 |
由縣府訂定 |
(七)書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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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校「代辦費收取會議」訂定 |
(八)交通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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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校「代辦費收取會議」訂定 |
(九)冷氣使用 |
每生每學期收費上限以700元為上限(支用範圍包含電費及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其中冷氣機維護費及汰換費每學期每名學生收費額度以200元為上限,每班收費額度以9,000元為上限),若需增加收費,經學校家長會同意後,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方得收費 |
此費用指班級教室冷氣,由縣府訂定 本校尚未收取 |
(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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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簿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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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校「代辦費收取會議」訂定 |
2.模擬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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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校「代辦費收取會議」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