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單獨招生規定
111年1月6日運動績優生單獨招生委員會通過
一 本規定依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19條第1項訂定之。
二 本校應組成「運動績優生單獨招生委員會」,委員含校長、教務主任、研發主任、學務主任、註冊組長、生輔組長、各運動項目專長教師,共同擬定招生簡章,並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並處理招生各種申訴及緊急事件。
三 招生運動種類及名額:
(一)依教育部核定之運動種類及名額辦理,並明訂於招生簡章。
(二)本入學管道以內含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內之名額,未招滿或錄取學生未報到時,其名額得繼續辦理單獨招生續招。
四 報考資格為運動成績符合「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成績規定;或對招生種類之運動具有實際比賽經驗者。
五 招生方式:
(一)採以術科測驗之甄選入學方式辦理。
(二)需將術科測驗項目、測驗計分方式及分數比例明訂於簡章。
(三)術科測驗應製作詳細測驗成績之文字記錄,必要時得將測驗過程以錄影方式記錄。
(四)文字記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六 錄取方式及成績複查:
(一)本委員會應依術科測驗項目、測驗計分方式及分數比例,決定錄取標準,並明訂於簡章中。
(二)本考試得列備取生,考生成績以總成績排序,於錄取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者為錄取;未達錄取標準或成績排序達招生名額之外者,不予錄取。
(三)考生總成績相同者,依簡章所定之參酌順序,依次比較考生成績以決定錄取優先順序。同分比序原則應詳載於招生簡章。
(四)考生得於放榜翌日起三日內,向學校「運動績優生單獨招生委員會」提出成績複查。
七 放棄聲明書:
(一)經錄取之考生如欲放棄錄取資格參加其他入學管道者,應於簡章規定期限內,填具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放棄錄取資格,始可參加其他入學管道。
(二)錄取且已完成報到之學生不得再報名參加其他招生入學管道,經查證屬實者,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取消報到後所參加其他招生入學管道考試之錄取資格。
八 本委員會辦理試務工作時,應妥慎處理並訂定其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參與試務人員如為報考學生三親等以內親屬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九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十 其他未盡事宜,除依招生簡章規定辦理外,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之。
十一 本辦法經運動績優單獨招生委員會通過,報請花蓮縣政府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