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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婉嫻 - 人事室 | 2021-11-23 | 點閱數: 179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11月18日府人福字第1100233387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有適當貸款管道,以解決購置房屋資金之需求,原行政院人事局(嗣後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自95年起規劃辦理本貸款,並以三年為一期,公開徵選金融機構承作,本期合約將於110年12月31日屆滿,經重行辦理公開徵選金融機構承作後,由臺灣銀行及中國信託獲選為公教員工提供服務,辦理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為期3年。相關規定請參閱本貸款說明資料,辦理方式請逕洽臺灣銀行及中國信託各分行辦理。

三、相關注意事項:
(一)本貸款係徵選最優惠貸款條件之金融機構,轉介予公教員工,貸款資金由承作金融機構自行籌措,利息則由借 款人全額負擔,人事總處不負貼補之責。
(二)如因本貸款發生任何糾紛,應依借款約定書及相關法令規定解決,人事總處不涉入處理。
(三)本貸款係臺灣銀行及中國信託負授信風險,依借款人各項條件評估其貸款額度及還款期限,爰各該行就本貸款具有最終准駁核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