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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婉嫻 - 人事室 | 2021-09-28 | 點閱數: 226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9月24日府教學字第1100191899號函辦理。
二、修正條次概述如下:

(一)第1條:修正依據規定之條次。

(二)第3條:增加「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等文字。

(三)第4條第2款:修正為「非現職主任,但該校校長依學校班級數規定可設置教師兼主任人數二分之一範圍內,推薦參加。國中十五班以下者,得推薦一人,十六班以上者,得推薦二人;國小二十四班以下者,得推薦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得推薦二人。」

(四)第6條第2款:錄取順序第2點修正為非現職主任,校長推薦參加者。

(五)第10條:修正為「依學校班級數規模大小可設置教師兼主任人數二分之一,列為校長推薦人數的上限,在儲備主任未受聘擔任主任前,校長不得再推薦人員,並列管至該校新任校長到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