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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21-04-08 | 點閱數: 243
  1. 依函示綜整如下:
    1.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參與教師工會與各級教師會以及被選任為理、監事,免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0點規定經服務學校書面同意。
    2. 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免經服務學校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