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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20-10-15 | 點閱數: 380
主旨: 有關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加入各類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理(監)事,及其持股比例相關規範,轉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17日臺教人(二)字第1090121577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