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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婉嫻 - 人事室 | 2022-10-18 | 點閱數: 150

重要訊息!!本校教師擬參加112學年度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申請者,請於1111024(星期一)下班前查填附表,並請先行知會人事室,以利彙整後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一、依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辦理。
二、申請介聘之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一)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以上
(二)無教師法第16條不續聘之情事。
(三)無教師法第30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四)中華民國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非於義務服務期間。
三、經達成介聘之教師,除發現有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及第22條情形之一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情事者外,介聘學校應予聘任,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