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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20-11-18 | 點閱數: 269
主旨: 轉知教育部關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09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C號函辦理。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課程科、本府教育處終教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