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受文者: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07000032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07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手冊。 |
主旨: | 檢送「107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手冊(含審定作業時間預定表)」1份,即日起適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為使申請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能瞭解申請規定與作業程序,並配合各級學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職缺招考期程,便利申請人申請及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旨揭文件。 |
二、 | 本案電子檔案已另放置於體育署網頁之最新消息及電子公告欄供下載:(http://www.sa.gov.tw/wSite/mp?mp=11)。 |
三、 | 本案補充事項: |
(一) | 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簡稱原體委會)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簡稱本辦法)」於101年12月31日前核發專任運動教練證書免再換證,續由教育部認可採用。 |
(二) | 為降低各申請人因漏未檢附文件不通過,再提起複查程序之頻率,提供自我檢核表,該表於申請人手冊之附件1,請申請人提出審定時一併檢附。 |
(三) | 各級學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相關遴選作業部分: |
1、 |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後: |
(1) | 若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議會審查通過,由教育部函知該申請人,併檢附審定結果書或複查結果查復表。 |
(2) | 惟申請人尚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繳費,教育部同時進行運動教練證書用印程序。 |
2、 | 針對「通過審定之申請人(即通過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者)」如未及於報名前拿到運動教練證前往報考時,得准先持「教育部公文函」及「審定結果書(或複查結果查復表)」參加甄選。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